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7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7641号原告卞春芝,女,2015年5月12日死亡。委托代理人刘刚,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陈某乙,女,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春芝诉被告陈某甲、陈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卞春芝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卞春芝负担。审 判 长 周 萍代理审判员 闵 婕��民陪审员王丽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