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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远安执字第0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蔡铭森与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宜昌弗洛伊德商务有限公司、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铭森,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宜昌弗洛伊德商务有限公司,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字第00021-3号申请执行人蔡铭森,男,汉族。被执行人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伟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弗洛伊德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玮,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蔡铭森与被执行人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宜昌弗洛伊德商务有限公司、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远安执字第00021-2号民事裁定书存在笔误,应该予以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裁定书主文的第三项“查封被执行人宜昌弗洛伊德商务有限公司位于宜昌市夷陵区经济开发区黄金卡社区宜市国用(2011)第××号、宜市国用(2011)第××号土地使用权。”补正为“查封被执行人宜昌弗洛伊德商务有限公司位于宜昌市夷陵区经济开发区黄金卡社区宜市夷陵国用(2011)第××号、宜市夷陵国用(2011)第××号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小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