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印瑞美、倪宏伟与倪宏伟、朱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瑞美,倪宏伟,朱鲜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290号原告印瑞��。被告倪宏伟。被告朱鲜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印瑞美与被告倪宏伟、朱鲜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印瑞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振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