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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子山与高飞、李桂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子山,高飞,李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黄子山,农民。被执行人:高飞,农民。被执行人:李桂明,农民。申请执行人黄子山与被执行人高飞、李桂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20870元,案件受理费320元,执行费22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  海  峰审判员 马  福  然审判员 王  兆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巨武(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