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邹城市支行与孟祥周、郭林林金融借款合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邹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之支行。被执行人孟祥周、郭林林。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之支行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孟祥周、郭林林金融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6974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之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孟祥周、郭林林纠纷一案予以执结。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惠祥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