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LXXX EXXXXXXXX与骆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LXXXEXXXXXXXX,骆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瓦民初字第1623号原告:LXXXEXXXXXXXX,女。委托代理人:李智卓,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某甲,男。原告LXXXEXXXXXXXX与被告骆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LXXXEXXXXXXXX及委托代理人李智卓与被告骆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在日本演出认识后开始交往,于20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XX年X月X日育有一女骆某乙,于20XX年X月X日育有一女LXXXXXXX,菲律宾国籍。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时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在孩子出生后不负家庭责任,对我和孩子不管不顾,经济上对原告不信任,被告还对原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女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000元,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祝丰街5X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和一台辽B33X**号现代汽车要求依法分割,在分割上优先考虑妇女和儿童的利益。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属实,原告2003年开始到中国一直没有工作,到2008年才有工作,家都是我养的,包括原告到菲律宾生孩子的钱。我一直承担孩子的生活费。房屋贷款都是由我来偿还,还有车的贷款都是我偿还。我尽到了一个父亲和丈夫的责任,我们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程度,离婚也会伤害了孩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日本演出认识后开始交往,于20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XX年X月X日育有一女骆某乙,于20XX年X月X日育有一女LXXXXXXX,菲律宾国籍。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孩子出生后双方开始产生矛盾,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祝丰街5X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和一台辽B33X**号现代汽车。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护照、结婚证、婚生女出生证明、房屋和汽车产权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证据已经双方当事人庭审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敬互爱,互相忠实,对夫妻之间出现的矛盾冲突,原、被告双方应当多作自我批评,从家庭稳固、社会和谐的角度处理夫妻关系。原告主张被告不负家庭责任,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顾,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又未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应当给原、被告一个和好的机会。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LXXXEXXXXXX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始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审 判 长 王正强人民陪审员 丁 艳人民陪审员 吴敬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丹鹏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