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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淑梅诉米晓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梅,米晓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98号原告:王淑梅,女,1952年7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XX刚,吉林市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米晓伟,女,1965年6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解放大路。法定代表人:赵景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永海,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法定代表人:张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小玲,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梅诉被告米晓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梅以本案告诉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00元,减半收取249.00元,由原告王淑梅负担。审 判 长  孙 晶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人民陪审员  张越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红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