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来喜与被执行人袁文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来喜,袁文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金来喜,男,回族,1943年1月13日生。被执行人袁文镜,女,汉族,1962年2月19日生。金来喜与袁文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鼓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袁文镜应归还金来喜2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给付7600元后未再给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除工资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因家中困难暂未按约给付,且已和申请执行人协商并征得同意。申请执行人为保障合法权益不超过执行申请时效,故申请执行。现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调查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鼓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仇正洋执行员 池中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包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