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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2152号原告:王某,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杨某,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韶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