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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二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胡洪真与砀山县张新庄中学、李凤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洪真,砀山县张新庄中学,李凤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197号原告:胡洪真(曾用名胡真),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禹兴义,居民,与胡洪真系亲戚关系。被告:砀山县张新庄中学,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负责人:薛守权,该校副校长。委托代理人:杜臣永,该校教师。被告:李凤勇,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洪真与被告砀山县张新庄中学、李凤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洪真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洪真提出撤诉申���,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洪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胡洪真负担。审判员  刘善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馨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