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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葛洲坝执字第0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吕文珍与杨安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文珍,杨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葛洲坝执字第00076-2号申请执行人吕文珍,无职业。被执行人杨安明。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葛执字第7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杨安明的银行存款2500元,现因需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杨安明的银行存款2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谢 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向秋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