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融执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金华与福清市发源养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金华,福清市发源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890号申请执行人谢金华,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被执行人福清市发源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法定代表人刘启源,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融劳仲决(2013)109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清市发源养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8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卫东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庄秀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