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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张洪奎与吴家民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奎,吴家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奎,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发电总厂燃料分厂运输车间职工,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新立委。被执行人吴家民,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发电总厂燃料分厂运输车间职工,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奎与被执行人吴家民借贷纠纷一案中,张洪奎于2015年4月21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8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吴家民给付借款23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吴家民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吴家民在富拉尔基区发电厂个人住房公积金23000.00元扣划至本院,并给付张洪奎,余款张洪奎自动放弃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李国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文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