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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0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高峰与刘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刘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055-1号申请执行人高峰,职工。被执行人刘小红,职工。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一初字第01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小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小红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刘小红的工资款元整(限额30625元)。本院每半年提取一次,直至本案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立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