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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孙荣、杨德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19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谢红丽,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槐亮(系公司员工),男,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林奕良,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荣,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告杨德纯,女,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被告孙荣、杨德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3元,保全费1020元,两项合计222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傅晓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