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法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肖军与蔡力力、冷水江市金龙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肖军,男,195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集中社区居委会山水名城*栋。被执行人蔡力力,男,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锑都社区居委会。被执行人冷水江市金龙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布溪体育东路国税局旁。法定代表人蔡力力,该公司经理。原告肖军诉被告蔡力力、冷水江市金龙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冷民二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蔡力力为××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本人所经营的公司冷水江市金水江市金龙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冷法执字第3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应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余曼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