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固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滕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固初字第62号原告:滕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印,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滕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颍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仝海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