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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固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滕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固初字第62号原告:滕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印,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滕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颍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仝海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