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执字第15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执行案裁定书2014-1579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世福,张秀芝,李世家,朱俊翠,陶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1579-2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川区松龄东路**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理事长。被执行人汪世福。被执行人张秀芝。被执行人李世家。被执行人朱俊翠。被执行人陶绪峰。本案在执行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汪世福、张秀芝、李世家、朱俊翠、陶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执字第157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五年���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亚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