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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谢植林故意伤害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植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876号罪犯谢植林,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横县人,高中文化,原住横县。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3日作出(2005)佛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植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0581.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5月17日交付执行。2008年5月9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0年9月、2012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计减刑二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8月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谢植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植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评为优秀学员,2013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1.15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植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植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0581.1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