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初字第3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马立平与常祥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平,常祥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初字第3814号原告马立平,农民。被告常祥明,农民。原告马立平诉被告常祥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齐良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服装厂负责人,2014年间被告雇佣原告进行服装加工,约定劳务费120元/天。2015年4月30日前双方结算完毕,被告给付原告部分劳务费,尚欠原告劳务费1482元,经宝坻区潮阳街道解决予以证实。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拖欠,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148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常祥明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马立平劳务费148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负担,交纳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齐良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秀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