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包立君与关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立君,关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384号原告包立君,男。被告关刚,男。本院在审理包立君与关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立君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立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立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三百零五元五角(原告包立君预交),由原告包立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柳文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