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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包立君与关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立君,关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384号原告包立君,男。被告关刚,男。本院在审理包立君与关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立君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立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立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三百零五元五角(原告包立君预交),由原告包立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柳文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