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某、陈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63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汉族,住玉林市。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12月23日被羁押,同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麦伟洪,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马少丽,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陈某,男,汉族,住玉林市。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12月23日被羁押,同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甘文义,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O15〕1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昕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陈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初,被告人林某和陈某预谋合伙在宝安区松岗街道洪桥头鱼塘西村X巷X号201房开设赌场,赌博场所、赌具由被告人林某提供,发牌抽水由被告人陈某负责,二人都去找赌客到赌场参赌,赌博方式为赌“三公”。2014年12月23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松岗街道洪桥头鱼塘西村X巷X号201房查获一利用扑克牌赌“三公”的赌档,在现场抓获被告人林某、陈某及违法参与赌博人员24人(已行政处罚),查扣涉案人民币73100元(已有公安机关处理)和赌具扑克牌,在房屋床垫下查获人民币40000元,并予以暂扣(该40000元,林某的妻子李某称是其弟弟让其还信用卡的)。该赌档已经营约6天,平均每天有十几个人参与赌博,每天可以抽水4000多元,抽水得到的钱,林某分三分之二,陈某分三分之一。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陈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的赌资为11万元的事实跟证据有出入,其中4万元不属于赌资的范围;2、被告人林某开设赌场的时间仅为6天,获利少,社会影响不大,也没有放高利贷,参赌人员为老乡,犯罪情节比较轻微;3、被告人林某主动认罪,坦白交代,有真诚悔罪的表现,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没有隐瞒也没有推卸责任,完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4、被告人林某是初犯,其之前也是守法的公民,这次犯罪是贪念所致。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其判处缓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是初犯,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其他违法行为;2、被告人陈某的主观恶性小,本案危害不大,犯罪后认罪态度好。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负责,均起主要作用,本院不予区分主从犯。陈某的作用较林某稍轻,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体现。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公安机关暂扣的人民币40000元,因无证据证实系赌资或非法所得,应予发还李某。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缴获的赌具依法予以没收,暂扣的人民币40000元发还李贞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海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剑敏(兼)书记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