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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珂、李晶诉被告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珂,李晶,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445号原告:刘珂,男,1972年7月29日生,汉族,盘锦市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李晶,女,1970年5月1日生,汉族,盘锦市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新村8号。法定代表人:梁伟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珂、李晶诉被告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珂、李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00元,减半收取196.00元,由二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亚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永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