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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雷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民初字第193号原告雷某。委托代理人刘圆圆,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雷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均由原告雷某负担。审判员  唐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