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明、胡桂花与被告卞广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明,胡桂花,卞广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279号原告王玉明,男。原告胡桂花,女。被告卞广平,男。原告王玉明、胡桂花与被告卞广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主张民事权利,应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本院已于2014年5月22日受理,现原告又以同样的诉讼起诉,不属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一百二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玉明、胡桂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景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