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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二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伟与蚌埠市腾飞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蚌埠市腾飞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二初字第00068号原告:刘伟,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任广胜,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蚌埠市腾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王兴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赵永书与被告蚌埠市腾飞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不适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卫东审 判 员  张 鲁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聂辰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