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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孙海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孙海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10号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游和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5031。被告孙海立,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3436。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海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秋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