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02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2198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被告之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王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