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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02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2198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被告之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王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