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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19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孟宪海与孟宪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海,孟宪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1913-1号原告:孟宪海,农民。被告:孟宪库,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海诉被告孟宪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宪海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孟宪库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案外人王某所有的鲁H×××××号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孟宪库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孟宪海提供担保的案外人王某所有的鲁H×××××号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倪广稳人民陪审员  董玉宽人民陪审员  于桂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