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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执字第0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钟鸣支行与何吉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03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钟鸣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负责人:查根祥。被执行人:何吉才,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二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何吉才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