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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晨暾与杨啟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陈晨暾,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杨啟椿,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原告陈晨暾诉被告杨啟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林梅金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晨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啟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经营饮食店生意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写下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并口头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期限已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拒不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人民币3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之日止。被告杨啟椿未作答辩及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杨啟椿于2014年5月23日向原告陈晨暾借款人民币3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率,约定借款期限十天,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该份借条内容为:“借条本人向陈晨暾借款人民币叁万正(30000元)期限十天(至6月1日)(用行驶证做抵押)借款人:杨啟椿2014年5月23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故原告于2015年4月7日诉至本院请求处理。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等证据证实。经庭审审查,上述证据均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法律特征,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由被告亲自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予以证实,该份借条的复印件连同原告的起诉状副本、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已送达给被告。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也不递交书面答辩意见予以反驳,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故原告提供的借条及所反映的借款事实可予认定,被告应负偿还该讼争借款之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是合理的,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借款时有约定借款月利率2%,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以本金人民币3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6月1日,本院予以调整,利息可自2014年6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啟椿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晨暾借款人民币三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本金人民币三万元为基数,自二0一四年六月二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晨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七百零八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三百五十四元,由被告杨啟椿负担人民币二百九十八元,由原告陈晨暾负担人民币五十六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林梅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张慧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