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韩文娟与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文娟,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张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韩文娟,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张继华,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阜民一初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张继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张继华存款人民币756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春雷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戴云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法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