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冯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00436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李艳芬,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原告冯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曹士新独任审判,以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艳芬、被告刘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4月16日典礼同居生活,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我们结婚后,被告家人有信仰和我不同,被告及母亲一直和我因此事发生争吵。2012年秋天,我外出回来晚,我打电话让被告给我送衣服,被告不来送还发生纠纷。2013年农历正月,我们的儿子即将出生,被告还坚持外出打工。我生孩子住院,是我父母去的,被告及家人没有去。我坐月子期间还因为信仰的事生气。2014年11月份,因为家里办白事,我提出自己的意见,被告不理睬我,发生纠纷,我回娘家居住至今。我们感情确已破裂,我要求离婚,抚养儿子,被告负担抚养费,返还陪送物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被告负担。被告刘某甲辩称,我爷爷信迷信,只是给原告说过,没强迫原告信。我也没因此事与原告发生过纠纷。2015年1月28日,我爷爷去世,原告离开我家,因我身上有重孝,不能去原告家,我找别人管。2013年7月,我将工资打给原告。我的工资卡就在原告身上。2014年春节前一直找人调解。我们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与被告刘某甲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儿子刘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于2015年1月份发生争执并分居至今。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育有一子,并且结婚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冯某应珍惜家庭,不应动辄就起诉离婚,应再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原告冯某称其与被告刘某甲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冯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冯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士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