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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吴欢与高宝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欢,高宝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2229号原告吴欢,男,199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高宝军,男,198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欢诉被告高宝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洁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欢撤回对被告高宝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欢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张 扬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张国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光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