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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508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张某甲与张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侯治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