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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执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阜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修涛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阜山信用社,王修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817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阜山信用社。被执行人王修涛,男,1960年11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阜山镇九曲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阜山信用社与王修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烟执指字第60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牟平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招执字第8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雷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