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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芦)民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唐山市某公司与闫某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某有限公司,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芦)民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闫某。唐山市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闫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唐山丰南去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2012)丰(芦)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山市某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付了全部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丰(芦)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维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