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商申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雷、冯必刚等与张雷、冯必刚等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雷,冯必刚,盱眙兴华玻璃钢化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商申字第000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冯必刚。张雷、冯必刚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立东,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盱眙兴华玻璃钢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工业园区工七路与合欢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张根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尤滟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雷、冯必刚因与被申请人盱眙兴华玻璃钢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4)盱商初字第0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雷、冯必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雨审判员 姜国审判员 李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