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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学兵与广州市波迪卡服饰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兵,广州市波迪卡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935号申请执行人:刘学兵,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委托代理人:刘红。被执行人:广州市波迪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杨可荣。申请人刘学兵诉被执行人广州市波迪卡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穗海劳人仲案非终字(2014)]46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学兵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波迪卡服饰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55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广州市波迪卡服饰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经查明,被执行人广州市波迪卡服饰有限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确定的义务主体已不存在。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9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蒙 刚审 判 员  陈文玲代理审判员  张法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温嘉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