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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战伟与朱国红、卢玉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77-1号原告:王战伟,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0593。委托代理人:张宏,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旭光,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国红,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4470。被告:卢玉雯,女,公民身份号码:×××0829。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战伟诉被告朱国红、卢玉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战伟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国红、卢玉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战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国红、卢玉雯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战伟撤回对被告朱国红、卢玉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5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石 淼审 判 员  李 莘人民陪审员  林少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嘉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