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宽民执字第0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0101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法定代理人朱某某。被执行人赵某乙。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与被执行人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1)宽民一初字第025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抚养费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给付申请人抚养费9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1)宽民一初字第02547号民事调解,本案执行结案。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建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孝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