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申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漳平市昌盛运输有限公司、钟湖南等与漳平市昌盛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漳平市昌盛运输有限公司,钟湖南,钟金星,钟楠,钟蓓蓓,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林生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漳平市昌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桂林街道桂中路K1段*****号*楼。法定代表人:邓明发,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号龙岩商会大厦*幢*层。负责人:丘菊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弼,该公司职员。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钟湖南,男,汉族,1949年1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钟金星,男,汉族,1998年10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钟楠,男,汉族,2002年3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钟蓓蓓,女,200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法定代理人:刘桂梅(系原告钟金星、钟楠、钟蓓蓓母亲),女,汉族,1978年12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原审被告:林生福,男,汉族,1983年11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再审申请人漳平市昌盛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保龙岩公司)、一审原告钟湖南、钟金星、钟楠、钟蓓蓓、一审被告林生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民终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昌盛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受害人钟春明被甩出车外死亡,其身份为“第三者”,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理由:1.事故驾驶员是林生福;2.事故发生时,钟春明被甩出车外,坠落在地,其受伤时已然身处车外,显然不属于“本车人员”;3.保险合同第三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据此,“车上人员”仅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内的人员。法律没有对本车人员明确界定,原告和肇事司机与保险公司相比居于弱势地位,发生争议时,应当对第三者作有利于弱势一方的解释。4.本案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该条款约定,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而该条款为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一种是仅指车上人员在本车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至于车上人员离开本车后又因本车事故导致的损害结果不属于免责范围;第二种是对于车上人员在本车上及离开本车后因本车事故导致的损害结果,保险人均得免责。故对此格式条款应当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的案例支持昌盛公司的再审申请。(二)一审认定“死者从车上坠落的过程中,不排除与车身再次发生碰撞或被车身碎片击中头部的可能”,是正确的,二审否定该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昌盛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本案应当再审。被申请人天安财保龙岩公司提交意见认为:(一)原审判决天安财保龙岩公司在车上人员险范围内承担5万元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二)受害人钟春明属于“车上人员”。“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不存在是否转化的问题,并不以事故发生后其跟本车是否接触或者是否被本车碾压而可以转化为“第三者”。因此,昌盛公司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驳回。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问题是受害者钟春明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身份为“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涉案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还是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范围。根据查明的事实,受害者钟春明坐在车内,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被甩出车外后死亡,虽然钟春明在车辆发生碰撞后脱离本车,但并不影响其仍然为本车人员。至于昌盛公司在申请再审中提交了部分案例处理结果与本案处理结果不一致,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具有指导性的案例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为准,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才予以参照。昌盛公司所提交的案例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不具有审判案件的指导意义。据此,原审判决天安财保龙岩公司在车上人员险范围内承担5万元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昌盛公司主张本案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天安财保龙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进行赔偿,缺乏依据,综上,昌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漳平市昌盛运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卫红审 判 员 黄庭岗代理审判员 沈瑞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秀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