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执字第6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奉执字第6057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奉执字第6057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196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8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支付了10,000元,余款35,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0)奉民一(民)初字第7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李越峰审判员沈磊审判员卫志强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越峰审判员 李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