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苏小钗、邵海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小钗,邵海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苏小钗,女,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邵海千,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所在地永嘉县,现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永桥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小钗与被执行人邵海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温州市工商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邵海千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联建第6幢3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2060740,建筑面积100平方米,设有抵押);于2015年4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邵海千名下的牌照为浙C×××××哈雷爱俊达牌二轮摩托车与牌照为浙C×××××鹏城牌二轮摩托车;于2015年5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邵海千在永嘉县恒源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资额为3.3万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拱执行。截止2015年5月1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本案的受理费550元及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恩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孙国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