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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民一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娄婷英与陈志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574号原告娄XX,女。被告陈XX,男。原告娄XX(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陈XX(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被告双方自行解决,原告同意并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娄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娄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300元,(原告娄XX已预交300元,应退回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娄XX负担。审判员  陆卫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韩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