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民一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娄婷英与陈志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574号原告娄XX,女。被告陈XX,男。原告娄XX(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陈XX(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被告双方自行解决,原告同意并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娄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娄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300元,(原告娄XX已预交300元,应退回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娄XX负担。审判员 陆卫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韩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