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912号原告常某某。委托代理人田坤,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宽城满族自治县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琪,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宽城满族自治县分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高贵欣,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11月30日在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2月25日生育一子王淇睿。但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时常因琐事争吵,被告对婚生子王淇睿不闻不问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没和好可能,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淇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原被告恋爱时间较长,互相了解,彼此感情甚深,2011年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2010年被告与原告共同投资在衡水市武邑县买楼房一处,2013年生育子女,小家庭恩爱有佳,大家庭中的双亲之间关系相处融洽,非常的和睦,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原被告婚生子王淇睿只能由原告与被告共同抚育才能健康成长,原被告会冷静思考,不会因为一时的冲动而造成终身遗憾,所以被告一定要和原告共同呵护孩子成长。三、被告本人不同意离婚,因被告患病双耳失聪,等把病治好再与原告协商离婚事宜。经审理查明:原告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1年11月30日在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2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淇睿。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只是近年来双方沟通较少,原告以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未达成一致认可。另查明,被告王某某于2013年患病双耳失聪,目前被告仍在治疗中。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后已共同生活多年,双方应珍惜彼此的感情及共同组建的家庭,在双方出现矛盾时,应及时沟通,及时化解。在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时,尤其目前被告王某某正在患病治疗中,原被告双方应齐心协力共同克服,同渡难关。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但其不能够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且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考虑原被告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共同抚养,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常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