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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申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缪守友、高素珍与淮安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淮安市青浦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缪守友,高素珍,淮安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淮安市青浦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申字第000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缪守友,无业。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高素珍,无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淮安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31号19层。法定代表人汤正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海滨,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淮安市青浦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人民南路清晏小区2区8幢3楼。法定代表人杨惠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海洋,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缪守友、高素珍因诉被申请人淮安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淮安市青浦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缪守友、高素珍申请再审称:两被申请人在未对我家房屋进行评估的情况下实施拆迁,不合法,也未依法补偿。其行为侵害了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给予经济补偿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两被申请人对两申请人女儿房屋拆迁也严重违法。原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再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于2003年7月12日对申请人家房屋进行了调查评估勘察,并制作了评估勘察表,申请人在该评估勘察表上签名。该表在一审庭审中出示并已经申请人进行了质证。同年9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及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该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又主张其有部分房屋及附属设施在拆迁时被按照违章建筑处理,未领取过渡费,拆迁安置协议对其拆迁补偿不足等,但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在一审中提交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建设用地使用证不能证明其主张,其要求两被申请人再予经济补偿及精神损害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女儿拆迁补偿纠纷因系另案处理,不在本案审理范围。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缪守友、高素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雨审判员  姜国审判员  李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