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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锋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徐静与广安市广安区小井乡长胜煤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静,广安市广安区小井乡长胜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锋执字第105号申请人徐静,女。被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小井乡长胜煤矿,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小井乡管家村7组。执行事务合伙人徐英德,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5)前锋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徐静申请执行广安市广安区小井乡长胜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小井乡长胜煤矿属于政府关停煤矿,政府要向被执行人发放关停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小井乡长胜煤矿在广安市前锋区煤炭管理局应领取的煤矿关停补偿款978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游小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