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胡进步与刘先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进步,刘先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947号原告:胡进步,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律红光,萧县黄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先知,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进步诉被告刘先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进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胡进步负担。审判员 王连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