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爱法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魏茂军与黑河市卓盛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畜牧饲养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茂军,黑河市卓盛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法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魏茂军,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被执行人黑河市卓盛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杰,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茂军与被执行人黑河市卓盛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畜牧饲养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黑河市卓盛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魏茂军工资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9,290.00,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4)爱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大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忠洋 百度搜索“”